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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方官员房政执行力取决于监察部介入执行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2:00 光明网
陈庆贵

  “与前两个‘国八条’相比,这次‘国六条’最明显的变化是,发文单位多了监察部和国家统计局。”建设部一位官员日前对本报记者说,房地产现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去年的两个“国八条”执行不力。此次“国六条”中,监察部的介入,显然是“动干部的”。(6月9日《中国青年报》)。

  针对房地产业存在问题的政府调控,上次两个“国八条”被称为“一次新政”,本

次“国六条”和九部门“15条”被称为“二次新政”。由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问题,上番“国八条”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房地产市场非但旧病未愈反而又添新症。无论是“一次新政”作用效果差强人意,还是“二产新政”作用力走向预期,皆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这已成为目前学界、民间和政府的共识。这次监察部介入显然是有备而来有的放矢。

  监察部是干什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等等。

  在我看来,所谓执行力即人,有什么样的人就会有什么样的执行力。具体到新政,由于一些地方官员出于畸形政绩观的需要甚至不可告人的腐败利益的驱使,或对新政落实动作迟缓迟迟不出台配套措施,或所出台政策措施虚晃一招头痛医脚,或对政策打折执行变通执行,甚或与房地产商沆瀣一气联盟抵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对这些失职渎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就要追查责任就要归责到人就要依规动人。不仅追查“二次新政”中的违规行为,而且溯及“一次新政”新帐旧帐一起算,这就是我所谓的监察部的执行力到位。只有监察部执行力到位,才有可能促使地方官员“二次新政”执行力到位。

  眼下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执行力现状用乱象环生登峰造极谓之恐怕一点不为过分。仅以用地为例,国土资源部通过对2004年9月以来的用地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而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法律也好,规章亦罢,其运行常态应当是多数人敬畏遵从少数人藐视违反,而用地违法率高达60%~90%着实令人匪夷所思。假如执行力可以量化,当地方政府在用地问题上的执行力已降低至10%~30%时,这是何等危险的局面!而当下一个不争事实是,用地违法率畸高绝不是孤立单个现象,设若把地方政府各方面违法率、违规率、违纪率综合计量,其整体执行力又有几何?

  可见,“二次新政”推行之复杂程度以及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产生的阻力难度不言而喻。难就难在充当违政“主体”的既可能是地方政府,也可能是开发商甚或是二者联盟。更难的也许还在于,如何走出违法率9成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和法不责众相互作用恶性循环的尴尬怪圈。由此我不禁对监察部介入“二次新政”生出一丝隐忧,硬要说乐观也顶多只是谨慎乐观。

  执行力背后是畸形政绩观和腐败利益链作祟,监察执行力到位可以遏制“观”“链”衍生的违规胆量和非理性行为,却难以从根本上矫正官员价值认知。因为后者既不是监察职能所系,又非其力所能及。监察部介入旨在促进依法行政,谁不作为,谁渎职失职,就摘掉谁的帽子。我想,当监察执行力能够足以迫使地方官员必须在“帽子”和“二次新政”执行力之间作出选择时,地方官员自然会有执行“二次新政”的自觉、悟性和记性。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前不久指出:“要下决心查处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在国务院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陈昌智也强调,一定要彻底查清事故瞒报的过程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要注意调查事故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对发现和掌握的线索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无论涉及何人,都将严惩不贷。我想监察部介入“二次新政”的监察也应当有这种态度、决心和铁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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