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一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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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2:0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宁波晚报讯昨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力度更大了。 早在2002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3年来,累计投入再就业扶持资金近6亿 元,6500名下岗失业人员因此受惠。为了更好地保持今后几年就业局势稳定,经过大半年的调查研究,我市出台了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据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6年5月底前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至3年期满。对2006年6月份新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享受期限亦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 新一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规定: 招用“两保”人员, 每月补助350元 自2006年7月1日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文件规定的两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招用“两保”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2006年5月底前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或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2006年6月份新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企业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51元;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05元。其中用人单位招用“两保”人员的,给予每个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 有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三分之二额度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此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目前市辖各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市辖各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公益性岗位 须安排两类人员 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其中2006年5月前安排的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的财政扶持政策可相应延长。 小额担保贷款有贴息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100%贴息;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5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被征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每介绍成功1人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为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每介绍成功1人给予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有补助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助对象包括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在培训补助项目中,既有对各类人员实行职业培训补贴项目,也包括对城镇低保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SYB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的政策扶持。同时,政策明确失业人员按参加培训项目的不同,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400元、200元三档不同标准补助。 细解我市新一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 发言人: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王晓光 关于再就业援助补贴 哪些人员为新增的就业困难人员 王:根据甬政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两类人员: (1)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2)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援助补贴适用的对象 王:再就业援助补贴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4050”就业困难人员。 再就业援助补贴的标准 王:符合再就业援助补贴发放条件的,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 哪些人员可拿《再就业优惠证》 王:对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免费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的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新政策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对其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 怎样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王:《再就业优惠证》采用直接核发和网上核准两种形式。直接核发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进行认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适用对象的,将证件直接发给本人;网上核准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适用对象的,予以网上登记注册,不发证件给本人。 采用直接核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采用网上核准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对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后标注“A”字符。 关于税收减免 新政策中对税收减免有哪些规定 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哪些人员自谋职业后可享受收费减免 王:下列人员自谋职业后可以享受收费减免: (1)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2)毕业6个月后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减免收费范围、期限有何规定 王:减免收费范围为:属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新政策执行。 关于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哪些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王:(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的一方; (5)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 (6)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信用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何优惠政策 王:在户籍所在地信用社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县(市)、区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全额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指导和市民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对自本意见实施后与在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多项再就业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王:2006年7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包括老政策界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已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暂停享受;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相关链接 关于新政策的部分咨询电话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87468417、87326881-50411;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258740; 江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929891; 江北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353920; 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6250330; 北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6784032; 鄞州区就业管理服务处:28830089; 科技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87909644;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88373630; 保税区人力资源中心:86896590;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86764385。 (本版撰稿 朱志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