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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划定九种行为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3:43 金豹网-锦州晚报

  本报讯(芮俊峰记者侯晓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安置好职工,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如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包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内的9种行为,市国资委将要求终止转让行为。

  市国资委指出,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既要促进流动,又要防止流失,要通过进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不得出现未按有关

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故意隐匿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受让方未完全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等行为。

  出现上述9种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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