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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闲话黄山市政府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4:03 四川在线

  安徽黄山市政府为部分外来投资者发放“绿卡”:给予“交通违章免责、车辆过路费免收、免除路检”等优惠,被《人民公安报》“观点链接”批判为:“一是庇护纵容少数人的交通违章,损害了交通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法律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二是违法施政行政”(载2006年6月3日《人民公安报》2版)。

  首先,我完全赞同上述的批驳,尤其是黄山市政府不仅违法行政,还赋予部分人以

特权,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从法理上是不能容忍的。但在这个事件的背后,又有很值得思考的意义:

  黄山市政府发放这样的“绿卡”,除开吸引外来投资者之外,还有没有别的缘由;

  黄山市政府公然向法律法规挑战,除开胆略之外,还有没有情理上的合理性,或者说法律法规本身恰当与否?

  这里有个词叫“尊严”,那就从尊严说起。这里强调的是“交通法律法规的尊严”,却让我想到法律的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关系问题。毫无疑问,法律的尊严必须捍卫,但是,捍卫法律的尊严的同时,如何确保人的尊严?谴责违法行为的时候,该不该首先注视这个法律本身有没有弊端?

  最近读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一篇文章:《面对规则,我们失去了尊严》,曾让我慨叹:中国的专家教授虽然是良少莠多,毕竟还是有真正有学问有良心的学者,乔新生就是这样的学者——题外话。乔教授在文中说:

  “当我们居高临下谴责那些不守规矩公民的时候,我们充满了道德上的优越感。……当现行的规则不被所有的公众自觉遵守的时候,需要改变的不是公众,而是规则。如果那些制定规则的人无视公众的普遍意愿,制定严刑峻法,规范公众的所谓‘不良行为’,那么这样的立法者在民主社会肯定会被淘汰。

  “很不幸的是,我们没有看到社会多元化之后公众普遍的情绪所在,仍然坚守过去的僵化观念,试图通过立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普通老百姓的身上,其结果不但削弱了法律的力量,而且大大地增加了执法的成本。……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法规出台,可是在这些法规面前,我们每个人都失去了尊严。机动车驾驶人员认为道路交通规则过于繁琐,动辄得咎;而普通行人则认为道路越来越宽,可自由行走的空间却越来越狭窄。正是在这些不良的法律规范指引下,全国许多城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我们生活在一个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也生活在一个缺乏尊严的社会。我们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可是却不得不为此付出更多的执法成本。立法者和执法者从来都没有弯下腰去,探问匆匆行走的芸芸众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我们在互相践踏之中追求法治的理想,可是却不知道,如果缺乏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我们将会离法治理想越来越远”

  以上大段引用的话,其实鄙人早就说过,只不过我是小人物,说出来是“狗屁话”,会被那些版主毫不犹豫地删除。这出自知名教授又登在《检察日报》上的文章(2006年5月26日6版),应该有说服力,或许可以不被删除。

  法律的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应该是法律首先要确保人的尊严,然后,人们再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严刑峻法和不人性的法律,最终的结果是“肯定会被淘汰”。然而在我国,不得不承认,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公众的期待、“公众的普遍意愿”相差太远,是典型的“坚守过去的僵化观念,试图通过立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普通老百姓的身上”的规则,从而让“我们每个人都失去了尊严”。这种现象又以交通法律法规最为突出。交通法规是最攸关大众的生活的,所以交通违法便成了老百姓的家常便饭,北京市交管局每天就要发出几十万份违法通知书。诚如乔教授所揭示的:“正是在这些不良的法律规范指引下,全国许多城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其执法成本当然也可想而知。面对这些成为人的异化物的法律,人们怎能不失去尊严。当法律不能确保人的尊严时,应该谴责的是那些不恰当的法律,还是淘汰这样的法律的人们?

  凡事都各有利弊,包括权大于法。中国其实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经是个以法治国的社会,只不过,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极少部分人的意志。在封建社会,只是起草者和皇帝的意志。在今天,除开起草者之外,也不过只是多了几千位高官和具有代表身份的、人格高尚的英雄、劳模、先进人物而已,他们的境界与大众苍生的差距太大。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间,总是会发生与公众的意愿和期待相差遥远的情况,从而使修正、超越直至践踏法律成为现实的需要。每当这种时候,有权超越法律的人便应运而生、应时而至。在这种法律与社会大众格格不入的背景下,任何以权弃法,不管是出于谋私的目的,还是出于庇护放纵的目的,至少都有它基于人性化动机的一面。当法律成为现实生活的障碍时,超越法律也就带有合理的、进步的因素。我是反对权大于法的,但是在中国,我同时又深深地理解和同情权大于法。我说句扫兴的话:在现行法律没有改变它傲慢的德性之前,权大于法不仅消除不了,而且还不可缺少。

  今天中国的法律迷信已经走火入魔,一派“立法与投资齐飞,执法共赢利一色”的胜景。人们总是以为法律就能包医百病,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都寄托在法律的肩上,一切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归结于“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我想起上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出台禁酒法后,地下卖酒的黑帮便迅速泛滥,以致打不胜打、防不胜防。到三十年代解除禁酒法后,卖酒的黑帮却自然消失。其实这就跟药品一样,“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都是有副作用的。任何一个法律、一个政策出台,也都会产生许许多多当初意想不到的各种情况,很多的违法恰恰是法律自身带来的。我国“现在仍在施行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222部,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法规3000多部,有立法权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法规8000多部”(2006年5月11日《法制日报》)。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总数是4万多件,现在还不断地在加快立法!这细密繁杂的法律法规,不仅套在老百姓的头上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不方便,而且,法规之间互相打架而让老百姓无辜受害。这是法律在造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恩格斯也说过,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我们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文化上的进步”吗?是以促进“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作为立法精神的吗?

  中国人善于玩逻辑三段论的游戏:按照想要的结论,去设定大前提,再用严密的逻辑形式去推出。当大前提为错误的荒谬的命题时,结论自然也就是错误的了,然而却因为逻辑形式的正确,便蒙骗了肤浅的人们,唬住了怀疑的人们。我们的现行法律体系也没能脱离这个陷阱,大量不合时、不恰当的法律悬在老百姓的头上,再通过大量的违法人群去实现执法者的特权与利益,并约束人们的一切僭越的企图,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诚然,依法治国是国家政治的基本前提,问题在于,我国的法律是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我国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不过,传统的法治理念是以皇权为本、官牧草民,也就是“管理型政府”对草民的管束,平头百姓在法律上是无足轻重的,叫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把你杀错了,也是国家利益需要,你自认倒霉吧。可是今天,国家的治国理念已经发生根本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以皇权为本向以民为本转变。那么,顺理成章,法律也就应该由过去习惯的“调整”转变为“调理”、“调解”,由居高临下的发号施令,转变为居间调解,以方便大众的生活、保障人的权利和尊严、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宽松有序的环境。可是我们的法律实现这个转变了吗?没有,完全没有!我们一边在高喊以人为本,另一边,无视公众情绪的落后法律又在践踏着人的尊严,在这种互相矛盾、互相抵消的现实生活里,我们能够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吗?现在国家正在进行法制理念教育,真正最迫切需要转变法制理念的,恰恰是现行的法律自身,否则,法律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抵消力量。

  经过“四五普法”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依法办事早已深入人心。到今天,已经连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泛滥成灾、法学专业大学生都成滞销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级地方政府竟然还公开违法行政施政,又岂是几句“庇护,损害、破坏”的批驳就能说清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规则,除开一级政府还有谁敢去挑战之,从这个意义上认识,黄山市政府的违法,应该是传达给我们的法律需要更新的强烈信号。我们可怜巴巴地期盼:什么时候所有的民众都能享受到“绿卡”的待遇,什么时候才不再需要发放“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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