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行政负责人“无为”就该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6:24 正义网

  对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等34种情况的问责规定,《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做了详细列举,该办法日前获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并将于今年底前实施。(6月14日《人民日报》)

  问责制要求政治官员为其决策负责。这种责任,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本质上,它是要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两者之间的关

系明确下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国家的经验都表明,一个按照民主制原则而运行的政府,其制度构成框架中必然包含有问责制在内。

  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和制约的行政首长会滋生懒惰和平庸。像时下,少数干部满足于“混日子,守摊子”,贪图安逸,当太平官。个别干部甚至认为,只要不违纪违法,谁也奈何我不得,照样当官,照样上班。他们工作上得过且过,事业上不思进取,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导致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长期发展缓慢,变化不大。

  而南昌市出台的这个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等情形都要问责。体现了对政府所属行政部门首长的监管督察,也把对行政首长的履职过错追究行政责任拓展到政府责任和道义责任,无疑是极其必要的。

  首先,问责制能强化行政首长的责任心。其次,问责制使对行政首长的监督有章可循,使过去口头上的监督制度化、法律化。第三,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行政首长的言行往往会关系到公众利益、国家利益,行政首长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按照明确的制度规范进行追究。行政首长问责制恰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问责制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它的不可忽略的优势是及时。实施纪律处分和法律惩治,往往需要较长的调查处理周期,而问责则可根据现场情景和调查结论快速作出,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

作者:康永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