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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院未劝阻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7:57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6月14日电(记者朱薇)病人还未完全康复便执意出院,而医院未加劝阻同意病人出院,最终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判决病人、医院各承担一半责任,医院因没有尽到劝阻及告知义务,向病人赔偿近4万元。

  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晚上9时,刘某

已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院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并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认为,巫山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刘某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刘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刘某新发现了有利证据,于是向法院申诉。

  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巫山县人民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县人民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39549.4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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