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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曝光偷窥者:目的和手段都要正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0:11 东方早报

  网友“销售主管”乘坐轨交一号线时,发现旁边一名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女孩裙下。他担心现场揭发其丑行会被抵赖,于是偷拍下偷窥者的照片,并公布在网上。这一行为顿时受到了不少网友,尤其是女网友的支持,但也有不同意见传来,甚至认为此举大有侵权之嫌,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新闻晨报》6月13日)

  在我看来,这一事件涉及两个过程:首先是网友“销售主管”能否偷拍

偷窥者?有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事由可被称为阻遏违法事由,亦称为“正当化事由”。我以为,这一见解是可取的,首先在公共场所拍摄违法行为是不涉及隐私与肖像权的;其次,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在获取证据时使用一些秘密取证的方法,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为法律和公众所容忍的,比如近些年电视台记者经常采用的隐性采访。

  第二个过程,也就是偷拍到的偷窥者的相片是否能在网上曝光?在被曝光者是不是真正的偷窥者还无法确定、发布者身份也是虚拟的情况下,这一过程很可能会涉及偷窥者的名誉、肖像等诸多权利的保护问题。这跟电视台将隐性采访的录像上电视播放是不同的,因为电视台在发布信息时,如果发生侵权,承担责任的人也是很明确的。因此,复旦大学传播学院教授陆晔认为,由于网友不受媒体传播的职业道德约束,在网站上公布“偷拍者”的照片,是非常随意和放任的,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安全感的丧失。这是有道理的,比如最近的“铜须门”、“虐猫门”事件,就充分说明在网上随意公布所谓违法者,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因此,偷拍偷窥者的网友要达到惩治偷窥者的目的,就必须使用正当的手段,比如交由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或者交由媒体,由媒体进行曝光。

  这一争议核心问题,事实上是涉及那个古老的伦理命题———“为了良好的目的能否不择手段”、“目的良好是否可以决定手段的正当”?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我认为这个命题的答案是:必须坚持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并存的思路,坚持正当目的的实现必须手段也正当。因为无数次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没有手段的正当就没有目的的正当,为了正当的目的使用不当的手段无法实现正当的目的。

  在这一事件中,偷窥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网友制止偷窥者的目的是正当的,但将偷拍到的偷窥者相片在网上曝光之所以不可行,是因为这种行为是偷拍者自身随意充当法官判断他人违法,并且极易侵犯他人权利、引发网络暴力,因此这种手段不具有正当性,那么就不能因为其目的正当而让这一行为性质披上正当的外衣。

文 杨涛 刘景 任大刚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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