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宣判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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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0:19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记者获悉,厦门莲花广场原物业公司状告开发商索讨物业管理费、原业委会主任告现任业委会索讨代垫业委会经费(本报5月11日曾详细报道),近日一审判决。 思明区法院认为,今年1月5日生效的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桃源”)1月20日前退出莲花广场二期物业管理,“世纪桃源”没有退出,“世纪桃源”要求莲花广场的开发商厦门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月20日后 的物业管理费缺乏依据。对于莲花广场原业委会主任吴有裕诉称自己垫付了业委会活动经费,要求现任业委会支付他1997年至1998年垫付的经费2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吴有裕任期结束,与业委会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告结束。吴有裕在履行交接义务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吴现在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可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