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破解“自带酒水”霸道做法需要“两只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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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2:30 华夏时报 |
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霸道做法,将被视为违法——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赵巨鹏近日透露,《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其中包括认定饭店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这一项。 餐饮企业是否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包括《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而成了人们争论已久又争论不清的一个问题。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餐 饮企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侵犯了顾客的消费选择权,因而是一种应当被废除的霸王条款;可站在餐饮企业的立场上看,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又势必会让一些顾客钻空子,过度伸张消费选择权,从而使得餐饮企业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在于保护一方的权益而置另一方的权益于不顾,或者为了保护一方的权益去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而在于平衡各方权益,找到一个让各方都能够接受、让各方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平衡点。如果说,餐饮企业自定条款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过度伸张了餐饮企业的权益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认定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违法,则过度伸张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将会在事实上损害餐饮企业的权益,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上,如何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立法智慧。而眼下,当我们还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还不能做到双方权益兼顾的情况下,立法认定餐饮企业拒绝自带酒水违法,需要成熟和有远见的法律条文,才可能解决问题。 实际上,立法固然是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却不是惟一手段。由于餐饮业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因而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同样可以调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自带酒水这个难题。即是说,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而拒绝光顾那些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除非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可以逼迫一些餐饮企业作出让步,主动放弃拒绝自带酒水的“权利”,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市场之手”逐步得到调整。 晏扬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