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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朝阳环保副局长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0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12日,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有期徒刑3年。“望京黑煤串案”事发后,贾秀军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朝阳法院,成为“望京黑煤串案”牵出的第6名官员。昨天,贾秀军的律师明确表示将会上诉打无罪官司。据悉,由于法院破格对贾秀军轻判,因此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这在我国刑法施行近10年来非常罕见。

  根据检方指控,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别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此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自己建房。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选择在自己42岁生日的当天投案自首。

  此案开庭审理后一波三折。法院曾因贾秀军律师提交了无罪证据,而责令检方就其对“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20万元用于个人建房”的指控补充证据。随后,李建明突然推翻口供,同时检方补充的证据与指控矛盾,迫使法官自行前往看守所,询问关键证人李建明。经多番询问确定口供真伪后法院仍认为,贾秀军受贿罪成立。此外,针对检方“贾秀军用收受的20万元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的指控,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李建明已将给与贾秀军的20万元取走,而不足以认定贾秀军将此款用于个人建房,因此检方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检方的证明材料显示贾秀军是主动投案,但因开庭时贾秀军当庭翻供,法院未认定贾秀军为自首。同时,虽然贾秀军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仍可依法对他减轻处罚,朝阳法院因此一审判处贾秀军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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