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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4: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就家用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这一观点,省消委律师团昨一致认为——

  (记者刘浏)家用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因购车遭遇纠纷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法院关于汽车不属生活消费品的判决认定引起了各方热评。

昨日,针对汽车消费究竟该不该受《消法》保护这一敏感话题,省消委会在四川在线和省消委会的网站“四川315消费维权网”上展开网上调查,并紧急召开律师顾问团研讨会。截至昨日下午7时,在四川在线的调查中有52人赞成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有50位被调查者赞成汽车销售欺诈应该双倍赔偿,两项调查中赞成者都占到98%以上。

  “汽车消费不受消法保护是没有依据的”。昨日,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省消委会昨日下午就此事召开律师顾问团会议对此进行研讨。因律师团研讨的内容还没有形成最后的统一意见,因此研讨会没有向媒体开放。但据刘亚兵介绍,律师顾问团研讨的意见基本一致:支持“非经营性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这一观点。

  据了解,省消委将尽快就此次律师顾问团研讨的内容形成统一的书面意见,上报省上相关主管部门和全国人大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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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消委:支持惩罚性赔偿

  80倍索赔涉嫌敲诈勒索被批捕;市民朱刚买回“幸福使者”旧车双倍索赔被法院驳回。最近,这两起典型的消费者索赔维权案例在消费者中激起千层浪。消费者擎起惩罚性赔偿大旗,可最终却得非所愿,80倍索赔固然违法;而朱刚提出的双倍索赔为何又败走麦城?昨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消委,省消委有关人士称:支持惩罚性赔偿。

  消协人士支持汽车双倍惩罚性索赔

  “双倍索赔其实就是惩罚性赔偿,这是商家不诚信理应付出的代价。打击消费者的正当索赔,这对消费者依法索赔的积极性是一种伤害。”锦江区消协杜英这样说,“朱刚买车就是自己代步用的,事实就是事实。依据《消法》第二条规定,用于生活所需的商品,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今的消费热点在《消法》中多未涉及,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省消委会名誉会长谷岩支持消费者依法拿起“惩罚性赔偿”武器向商家索赔。这几天,他一直在为消费者奔走呼吁。他肯定地说:“朱刚应当获得双倍赔偿。”“而另一起80倍索赔无理,也不合法,但合理合法的双倍索赔法律应当支持。”

  据悉,80倍索赔及朱刚败诉事件都已引起省消委高度关注,朱刚一事甚至受到中消协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的重视。7月份,省消委和中消协将联手召集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等各方代表,召开汽车消费高层论坛,专门议论“买车是否受《消法》保护”。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认为,狭义的“生活消费”定义,将会把旅游、手机、到高档餐馆吃饭、购买保健食品等生活消费排除在《消法》的保护之外,这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坚冰渐破消保条例拟增医疗消费

  据谷岩透露,新《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已修订完毕,目前正提交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在该条例中,记者发现,保护的消费领域已明显增多,以前从未涉及的医疗领域,条例已经涉及。第41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与其医治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允许并提供方便条件。”“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治护理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该条例仍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双倍”范围内。有关专家认为,将房产、医疗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本身已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本报记者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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