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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入法须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5:53 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

  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霸道做法,将被视为违法——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赵巨鹏近日透露,《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其中包括认定饭店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这一项(6月14日《京华时报》)。而据媒体报道,河南将于近期实施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却恰恰与之相反,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不管是北京以法律的形式制止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还是河南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允许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两种做法都过于“一刀切”。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餐饮企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侵犯了顾客的消费选择权,因而是一种应当被废除的霸王条款;可站在餐饮企业的立场上看,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又势必会让一些顾客钻空子,过度伸张消费选择权,从而使得餐饮企业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就意味着顾客可以三五成群自带一箱啤酒,到某家饭店去要上一盘花生米,吆三喝四地喝上几个小时,而此时店外可能还有很多顾客在等位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了,而作为餐饮业主的权益,却显然因为顾客自带酒水而受损了。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在于保护一方的权益而置另一方的权益于不顾,或者为了保护一方的权益去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而在于平衡各方权益,找到一个让各方都能够接受、让各方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平衡点。

  如果说,餐饮企业自定条款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过度伸张了餐饮企业的权益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认定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违法,则过度伸张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将会在事实上损害餐饮企业的权益,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立法后遗症。

  实际上,立法固然是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却不是唯一手段。对于自带酒水这个难题,完全可以让消费者“用脚投票”,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而拒绝光顾那些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

  事实上,正是由于消费者“用脚投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正通过“市场之手”逐步得以调整。在此情况下,立法认定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至少显得不是那么迫切,这只“法律之手”似可暂缓伸出,而出台规定支持餐饮行业拒绝“自带酒水”也着实没有必要。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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