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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委发文要求国有重点煤矿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煤矿老总每月至少下井三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2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发文提出这样的要求,以加强国有重点煤矿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记者14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七部门还要求,国有重点煤矿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以强化国有重

点煤矿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

  七部门文件指出,政府将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力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人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重新颁发。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为遏制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重特大矿难多发的势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资料显示,在最近6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占到4起。

  七部门文件提出,国有重点煤矿要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7以下。

  七部门文件提出,国有重点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七部门文件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力争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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