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警察在检察院挨打 “误会论”背后的荒谬逻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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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3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如此“误会论”听起来并不陌生。记得去年“五一”期间,一名山西警察打死了一名北京警察,事后两地警方均宣称自己的警察是好警察,事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没有 亮明身份”,发生了“误会”。这和湘潭县检察院的说法如出一辙,言下之意,如果双方都“亮明身份”,知道对方是“自己人”,就不会发生这种“大水冲了龙王庙”的事情。如此“误会说”,不是从执法者特权思想膨胀、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素质低下等方面来找原因,而把事件归咎于“误会”,显然荒谬可笑。其背后的思维逻辑,更是可怕:“自己人打自己人”是“误会”,而如果被打的不是“自己人”,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普通老百姓,岂不是“打了也活该”? 这种“打人”逻辑,曾在“文化大革命”中盛行一时。当时有句名言:“好人打坏人,应该;坏人打好人,锻炼;好人打好人,误会,不打不相识。”总之,是打人有理,统统该打。由此导致“武斗”盛行,刑讯逼供、打骂体罚比比皆是,造成冤狱遍地,亿万人民深受其害。而今,“文化大革命”已过去整整30年,这套“打人”理论却依然阴魂不散。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基层民警抱有“对坏人打几下不算什么”的思想观念,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先区分“好人”、“坏人”,再判定是“误会”还是“该打”。如此逻辑,显然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它说明,在执法者的头脑里,“官官相护”、有罪推定、漠视人权等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而根据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现代法治原则,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概看成“坏人”。更重要的是,即便对于真正的罪犯、货真价实的“坏人”,也要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利,绝不可以肆意凌辱。 因而,对执法者而言,打人统统无理,执法必须文明。⑤3 □毛立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