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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车案“撞”出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40 法制日报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连环撞击”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主借车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车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30日凌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村村民王某被一辆微型客车撞死。这辆微型客车之所以撞上王某,是因为被后面一部车辆撞击导致失控。另一车辆肇事后逃逸,至今无处寻觅。据了解,这辆微型车车主是老杨,老杨把车借给了亲戚小杨,小杨再把车借给了

司机蔡某。

  2005年3月25日,王某家属把微型车司机蔡某和车主老杨一并告上法庭。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使用微型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老杨和车辆实际经营使用者小杨对车辆管理存在漏洞,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肇事逃逸方与微型客车方各担50%的责任,而微型客车50%的责任由老杨、小杨和蔡某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车主老杨和小杨不服,遂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推定事故逃逸方与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但是,由于借车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也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厦门中院改判由蔡某承担微型客车应该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车主借车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围绕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黄健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共同侵权认定的范围,即当事人虽然没有共同过错,但他们所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当事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在第3条第2款还提出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形态,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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