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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燃气燃烧器具须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讯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对在乌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设置了“门槛”。

  该条例规定,对准予在乌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将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只有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乌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方可销售。

  该条例还充分保障燃气用户权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燃气设施抢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恢复供气前应及时通知用户。否则,燃气经营企业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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