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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审议应该听取网络声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6月13日,来自据新华网的消息称,河南省人大近日正在加紧审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其目的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这一消息迅速得到据人民网、新浪网等多家网站的转发,更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网友的跟帖评论,很多人的意见不乏理性和深度。

  而就在今年的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由于社会各界多有质疑,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而是让它“搁浅”了。

  比照这两件事,笔者能够感受到其中的变化,那就是民意越来越明显地影响着立法的进程。

  这种变化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民众,一是立法部门。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法律本就是民意之集合。要使法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民意,就必须保证在立法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吸取民众的意愿。立法机构融合民众意愿的方式主要有二:一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民声民意,一是民众直接向立法机构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往,由于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技术条件的制约,立法过程中直接征求民众意见的情况很少,民众参与的主动性也不足,多数法律的出台都是人大代表、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集体努力的结果。

  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民众自由参与、自由表达意见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平台。

  去年,上网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就是因为质疑的声音远盖过赞成的声音,而被立法部门“搁浅”,退回有关部门修改。在当时,这一事件被冠以“民意让法律草案搁浅”的美誉。之所以受到如此隆重的关注与赞美,是因为其背后反映出的是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的自觉性、积极性的增强。

  在这个事件中,网络平台功不可没。在这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上,我们可以看到参与者的表达是理性的,意见是切实的,从侧面反映了民众民主参与能力的提高。这是建设民主社会的最好的土壤。

  当然,在网络上也有不理性的言论,如果能客观地加以分析,我们能在“恶语”当中感受到部分民众对意见不被听取的怨气。出现不理性的“泡沫”评论,不应该成为立法部门不肯听取网络声音的借口。应该认识到,在很多地方,征集民意的举动常常流于形式,集结的民意对于最后的决策没有任何影响。所以,立法部门应该表现出倾听民声、采纳民意的“诚意”,这就包括对于争议比较大、质疑比较多的草案,应该让它“顺利搁浅”。正因为此,北京市有关部门表现出来的“诚意”才会令各界特别是网民振奋。而立法部门的“诚意”,将会对网络声音的理性表达起到极大的鼓舞和引导作用。

  法律有良法,有恶法,恶法比无法可能危害更大。我们经常会为一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的出台感到不可思议,质疑这样的法律如何能代表民意。

  我们希望民意在法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让那些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尽早“退休”,让那些劣质的立法草案趁早“搁浅”。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也是培养民众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高效平台。

晓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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