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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们在合情不合法中取舍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11 四川新闻网

  考生郑昆仑因为堵车迟到17分钟而错过了高考首科考试一事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针对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两方观点激烈交锋,截然相反……(《黑龙江晨报》)

  我支持考生郑昆仑进考场,而且,哪怕是考试仅仅剩下17分钟或者7分钟也应该让他进去。关乎命运,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在人的命运面前横上一只脚。一个考生的机会很难得,寒窗十载,两天发挥。发挥得好,临阵之枪也打个十环。发挥欠佳,平时成绩再佼佼者也只

能认命。就这么一个发挥的机会,为什么要阻止考生呢?所谓的法规不应该是死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照顾考生。

  我们注意到一个说法,有人讲考生郑昆仑完全可以凭借准考证拦下出租车,那事情就柳暗花明了。正因为他的“应变能力”很差,才造成延误。这些人的潜台词也很直接,即使这个郑昆仑到了社会到了工作岗位也不一定能表现优秀有所作为。事后的诸葛亮一钱不值,用过后的冷静解决当时的心急如焚是不客观的。我们的将相王侯还有失策的时候,何况一个学生?任何人都可能“失算”或者都失算过,你检点一下自己的人生难道每一步都那么精确无误码?

  考场应该有纪律,这个纪律也必须严肃。我们也同意,考生郑昆仑的迟到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在他自己。我们这里应该看到的是这个考场纪律之所以定出考试15分钟之后禁止入场这个规定,主要是防止考生作弊或者其他考虑。那么,就在能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时刻是否也应该以人性化为出发点?可能当时无法甄别考生郑昆仑的迟到原因,但是,门卫也应该及时和场内老师沟通一下进行商榷。可以对其严加看管的情况下,让其完成考试。而不是坚决拒之门外,让其丧失迈步命运之门的机会。

  法律表现的是人情,法规作用也是体现最大的人性。迟到,毕竟有各种原因,迟到并非不可饶恕。一定要用法规的残酷学生的命运来换取纪律的保障,这个代价不仅巨大而且也失去了法规的真正价值和意义。郑昆仑不是故意迟到,也不会因为这次放过了郑昆仑,而其他的考生就都要迟到了。我们要的不仅是我们初衷的愿望,我们更要良好的社会效果。假如,让迟到两分钟的郑昆仑进了考场,是否社会就能引起负面影响,肯定不会。相反,绝大多数考生和家长都会被考场方面的人性化“执法”而感动。

  我们坚决拥护严肃法纪的铁面执法,我们也很失望缺乏人性的死硬冰冷执法。既然我们能给考生一个机会,我们就应该留下留情。即使因为这个网开一面而让我们的门卫受了批评,我们这个门卫也应该为自己保卫了学子的改变命运的机会而欣慰,因为这很值得。(作者: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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