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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录音、录像”,能消除“刑讯逼供”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17 四川在线

  侦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属于证据之王。只要有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该案就属于“铁案”,谁也翻不了案。“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在侦察过程中是最容易取到的证据。因为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以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诱供,不会留下任何证据。法院开庭审理时,刑事被告翻供,辩称“该有罪供述是遭到审讯人员刑讯逼供做出的”,要求法院不作为定案证据。法官则要求被告人提供遭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不予采纳被告人的主张。

  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遭到国际社会的猛烈抨击。于是,中国司法机关要求: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刑事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以“有罪供述是在审讯人员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要求法院不作为定案证据”时,侦察机关就以录音录像来证明自己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诱供。

  笔者认为,录音录像并不能消除刑讯逼供这种违法取证方式。因为审讯人员完全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以外进行刑讯或诱供,将犯罪嫌疑人制服以后再带进审讯室进行录音录像审讯;也可以在审讯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诱供,而不对违法取证进行录音录像。因为该录音录像是由侦察机关制作的,并非是侦察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制作的。

  在国外,制止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诱供,通常的做法是采用“米兰达”规则。如果刑事被告人声称自己遭到刑讯或诱供,则由侦察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未对刑事被告进行刑讯或诱供。具体的做法是:侦察人员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有伤,《检查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签字,以证明该伤不是侦察人员所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至始至终在审讯时监督整个审讯过程。审讯结束时,律师在《审讯笔录》上签字,以证明审讯人员无违法审讯的情节。否则,该《审讯笔录》法院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与国际接轨”如今成了一句时髦的口号,中国在消除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过程中为何不与国际接轨——引进国外的“米兰达”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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