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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维商业秘密入股他人公司 两被告分别获刑1年和10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3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身在创维公司,却以所参与研发的技术入股他人的公司。昨日,记者从南山法院获悉,两名创维公司原工程师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获刑一年和10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创维公司前硬件工程师谢某和软件工程师吴某参与了公司机顶盒的研制。2004年10月,谢、吴二人与港商王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创维公司的商业秘密入股,分别占7%、6%的股份成立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此后,二人离开创维公司,并化名入职王某

投资的深圳某塑胶厂,负责机顶盒的研制开发工作。2005年4月,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同年7月生产出样机并寄往国外20多家客户,并于案发前接到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500台的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此外,谢某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创维公司DVB-S技术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创维公司的钟某。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创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属于商业秘密,判定创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据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创维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加以销售、使用,共同给创维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玉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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