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输血让我染丙肝被告没在我这住过院 一丙肝患者状告医院当年输血让他染病,该案当庭未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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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郑州讯在医院输血近14年后,患者将医院告到法院,认为当年的输血让自己感染上了丙肝,并提出12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昨日,该案在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状告理由 据原告范某说,1992年农历八月初五,家住新郑市郭店镇的他乘邻居的机动三轮车 出去办事发生了车祸,他当场不省人事。受伤较轻的车主立即将范某送往附近的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范某失血过多医院对其进行了输血处理。范某说,从该医院出院后,他就经常出现四肢乏力、头晕等症状。2005年5月,他被郑州的一家大医院确诊患有丙肝。范某认为,丙肝是通过血液传播的,自己长这么大就在市三院输过血,因此是这次输血染上的病无疑。 被告否认 法庭上,被告当场否认原告曾在其处住院治疗过,当然更不可能输血了。从病理学上讲,丙肝通过血液传播的可能性是14%,其潜伏期是6到16周,如果原告真是在市三院感染的丙肝,应该没多久病就发作了,不可能在2005年才确诊。被告认为,即使原告曾在其院住过,在1992年的时候,国家并没有规定医院对血液有筛查的义务。 证据之争 为证明自己确实是被告医院的患者,并且也在该医院输过血,原告律师出具了一份当年被告为其开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书。但被告对这一组证据进行了否认,被告认为,从形式上看,证明书上的印章是椭圆形的,而市三院的印章是菱形的。从内容上看,上面写的日期是1992年农历八月初五,当时为范某治疗的是西医,西医根本不可能写出农历日期。诊断单上还写有患者“不省人事”这类非专业性术语。另外如果输血还要提交输血证等,但原告拿不出这些东西。当日,因为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未宣判。线索提供梁刚周勇增 □记者赵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