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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副市长未贪分文也获刑”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2:23 四川新闻网

  云南昆明原副市长平愚山近日被判刑,让不少人惊讶的是,这名副市长“未贪分文”。不过检察院认为,即使平愚山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作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已触犯刑律。(6月10日《检察日报》)

  对照具体的法条来看,平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已触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

罪”,这两个罪名都与“是否谋取私利”无关,要件是“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未贪分文而获刑”的惊讶,折射出现实对常识的背离:只抓“贪官”不治“庸官”的狭窄反腐现实,忙于应付贪官污吏的反腐疲劳以及官场政治生态的恶化,使社会集体性地遗忘了“官员应积极为公益服务”的常识,久而久之形成了“只要不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官员就可被法律容忍”的法治幻觉,误以为“官员贪了钱才能被判刑”,官德底线下沉到工具意义上的“不贪”这个最低价值层面。这种语境下,一旦常识偶然回归了,人们反以为那是超越常识的特例。

  人们之所以愿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政府形成公共权力,是希望这种公共权力能够为社会谋福利,提供靠个人和市场难以供给的产品,最底线的要求应该是,公共权力至少应能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不会减少———所以,一个官员最底线的职责应该是,保卫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不致遭受重大损失,而不是什么“不贪”,仅仅“不贪”的官员对公众有什么价值?纳税人又凭什么花钱供养仅仅“不贪”的官员?

  法律的伦理底线是以公益为本位的,问题的关键在“公共财产是否受损”而非“个人是否谋私利”上。依这个底线,不作为的庸官、乱作为的昏官应该和胡作非为的贪官一样受到法律的问责和惩治,庸官得到惩罚,昏官得到处理,才能在捍卫官德底线的同时压缩贪官的官场空间,进而孤立贪官。

  显然,这个底线在腐败治理现实中被大大地降低了,我们的反腐只抓贪官却比较少地对庸官和昏官问责,近年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很少被单独运用到对官员的判决中,“是否谋取私利”成为最重要的定罪标准———底线的节节败退中甚至出现了这样病态的价值观:即使贪污了,只要不是为私而是为公(比如部门利益),也是可以谅解的;即使贪污了,只要没有放到自己腰包,而是捐给了公共事业,比如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也是可以原谅的。官场政治生态的恶化,已严重扭曲了人们正常的价值观。

  未获分文而获刑———期待这次法律常识的回归,能对底线下沉的官德进行一次有力的提升,对那些不作为的庸官和乱作为的昏官形成法律威慑。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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