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做“人民陪审员”的几点感受和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6:46 南方周末

  □单林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已一年多了。笔者亦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一年的案件陪审。一年多的亲身经历,使我有了一些切身感受和想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审判制度无疑有积极意义,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任人民陪审员人数偏少,参与审理的案件太多。笔者所在的某区人民法院院机关内仅8名人民陪审员(原为10人,一人因未培训无资格,一人因参审频繁而辞去,故实际只有8人),而该法院所在城区人口超过20万人,且该法院审理案件还不仅局限于城区范围,这样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明显偏少。仅笔者在2005年8月就参加了9件案件的陪审工作,而2005年12月上半月就已参加案件陪审9次,2006年3月6日至3月9日连续四天参加了4起案件的陪审,和法院大部分专职法官办案数相同甚至更多。多数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工作还相当繁忙,频繁到法院参审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有时一个星期要参加三次案件陪审,也就意味着一个星期之内要请假三次,每次都是整整半天时间,如遇重大案件可能就是连续一两天。笔者就陪审了一件10个被告的刑事案件,整整审了两天,再加上后来的合议又用半天时间,我不得不向单位连续请假三天,单位领导虽没说啥但表情却早已表明了不悦。虽然《决定》第18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但过多的参审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出于对个人晋升发展的考虑,人民陪审员会把参加陪审当作自己的“负担”,法院通知参加陪审时,往往会以种种原由推诿。早在1956年7月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就规定“每个人民陪审员一年到法院参加陪审的时间一般为10天”。如果《决定》也有类似规定的话,我想我也就不会出现一个星期连续四天去法院审理案件而被同事戏称“专职法官”的事了。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太粗。《决定》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是什么?笔者就曾与一名人民陪审员审理了一件标的仅为1700元的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有没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过多审理类似案件只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也会使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过多。

  三、审判结果不得而知。笔者2005年所审理的50余件案件至今没有一件知道或看到判决书上的最终判决结果。虽然一般情况判决内容与合议结果基本相同,但是合议时有时由于时间等原因也只是对案件大的审判原则进行合议,而且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对案件做出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审判委员会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陪审意见,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得不到任何体现,使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对形成判决所起的作用受到限制。这样就可能出现判决书虽署着人民陪审员的名字,但人民陪审员不知道最终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与合议确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四、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太低。《决定》第18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笔者所在区法院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为每件案件20元。就这20元而言来回打的钱都还不够更不要说就餐等费用了。而且审理案件的补助标准也有问题,一两个小时能审完的案件和一两天甚至三天才能审完的案件的补助标准一样都是20元。另外常常由于所审理案件复杂,庭审往往会拖延到中午12点多或下午6点多,这20元的补助与人民陪审员的劳动价值也极不相符,严重挫伤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我建议:

  一、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减少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要大大超过法官,即一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应多于审理案件实际需要的数量。取消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明确改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一年内参与审判案件数或天数,如一年不超过12件或不超过20天。这样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面,使更多的人参与审判活动,减少每个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从而减少人民陪审员耽误本职工作的时间,也可防止长期陪审人员的“陪审专业户”的出现。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被告以书面形式放弃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或可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危害和胁迫一类的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事件除外。民事案件:应规定诉讼标的较大的运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选择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还是选择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应明确规定任何案件均可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原告进行选择。

  三、建议建立判决书人民陪审员签阅制度或送达制度,逐步弱化审判委员会地位,并最终使之成为一个常设的院内咨询机构。

  四、提高人民陪审员审案补助。

  (作者为陕西省安康市安康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

  (P1166221)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