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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失败究竟能否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7:48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记者专访《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起草人:

  改革失败究竟能否免责

  引领中国前20年改革开放之先的深圳经济特区如今向何处去 对此.举世瞩目。最近,深圳一项被人们称为“免责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立法出台,犹

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不小的争议。日前,记者就此专访了几位《条例》起草人和参与者。

  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结束了

  “此项立法是为改革修了一座大坝,可有人只看到了泄洪口。”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该《条例》起草人之一的刘曙光,谈起对条例的争议时这样说道。他说,《条例》的本意是通过立法来引领、规范改革,达到促进改革的目的。刘曙光认为:改革开放初期缺乏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也是前期改革创新的缺陷。在深化改革阶段,必须规范有序,不能单纯靠行政推进,改革创新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通过立法确定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用立法来保护、促进、规范改革创新,以“免责”激励改革非常必要。“现在的改革是理性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应该结束了,应该用法律来引领和规范改革了!”刘曙光说。

  我国历经20余年的改革,大量采取先改革后立法的方式。这种以政策为主,人治痕迹明显的改革方式,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其操作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且明显与我们国家法治的发展方向不相符合。20年后的今天,深圳的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是改革在立法层次上的探索。刘曙光说,这项立法不仅对深圳的改革创新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全国—些发达省份、尤其是对改革创新处于超前地位的地区,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改革成为法定责任,主动权还给公众

  《条例》的一个亮点是:明确改革创新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过去强调的是机关的执行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动的。《条例》的出台,使改革成为法定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命令,不改革就是违法,就要追究责任。同时规定,改革创新与法律冲突时,如果改革措施时效性强,可以先提请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先行改革,后再改法。

  由谁改革和为谁改革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专门有一章“公众参与”,将听证会作为法律程序确定下来,这是一个新的突破。《条例》明确指出,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正式表决之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改革效果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奖励提出好的改革创新建议的市民,这是很大的制度创新。

  刘曙光说,以前的改革模式,主要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的体现相对较弱。新一轮改革创新必须规范、有序,增加改革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改革创新的主动权要交给公众。

  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

  《条例》最大的争议是改革失误可以免责。免责的3个条件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究竟应不应对改革失败者予以免责 刘曙光解释说,深圳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改革创新带有风险,一些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既不让位,又不作为。这种庸碌状态是阻滞深圳改革进程的大敌。“免责”是一种鼓励改革的信号和姿态,通过激励政策和免责政策的实施,让那些面临困境的改革创新者抛却顾虑,挺直腰杆,再接再厉。

  乐正认为:把“免责”的规定写进《条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改革创新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因为任何改革都有风险,就像搞科学试验一样,改革出现某些偏差、意外,是应该允许的。如果不区分情况,将所有风险都让改革者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挫伤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有学者质疑,在越来越强调“官员问责制”的政策大背景之下,提出这样的法规是否在客观上为改革官员寻找法理保护伞呢?改革失败免责是否纵容官员妄为 乐正说,希望关注此事的人们理性地留出一个观察期;不要急于下结论。深圳改革创新立法本身也是一种改革尝试,难免存在不足和缺陷,今后会根据实施效果和形势发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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