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别让举报人流汗又流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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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8:28 四川新闻网 |
张秀英是江西省乐平市镇桥二中的英语教师。就在十几天前,她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一封检举乐平市镇桥二中乱收费和财务不明的举报信。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她几乎精神崩溃。6月2日,举报信发出后第七天,乐平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张秋霞来到学校,当众宣布张秀英和华春水夫妇停课待岗。理由是,教育局接到学生家长举报,并根据调查证实,两人教学态度不认真,有“旷课”行为。(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在举报信中,张秀英详细列举了她当班主任几年来学校要求收取的各项收费,仅2005年暑假,镇桥二中就向初三的500多名学生每人收取了100元补课费和50元资料费。这种资料学生自己到书店去买,只需要20元左右。仅这一项加起来,就有7万多元。当时发给补课教师的补课费及相关人员的费用,只有1万元左右,用去的资料费也是1万元左右,其余的近5万元不知去向。令张秀英不明白的是,教育局为什么不到学校来调查核实举报信中反映的情况,却反过来调查处理他们夫妻俩。 近几年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媒体常有报道:如今年央视《新闻调查》报道的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举报了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不法行为之后,两次被辞退,并被劳教一年。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多次匿名甚至实名向相关部门举报当地医疗界的回扣问题,却导致自己在同事们眼中成了一个挡大家财路、脑袋不清醒的“异类”,57岁的他不得不提前退休,到北方一家民营医院打工。以及过去媒体曾披露的有交通银行锦州分行3名举报人因举报本单位与当地法院一些人联手,用伪造文书的办法骗得核销2亿多元的所谓“不良”贷款,而遭到打击报复。有郭光允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后,程维高很快就拿到了举报材料,并根据笔迹查出了写信人是郭光允。有沈阳市离休干部周伟多年同“慕马”集团作斗争。当时的沈阳市市长慕绥新针对周伟进京举报的行为竟然指示“从重从快打击,决不手软”。结果,周伟被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700多天的劳教,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周伟以为“自己不会活着出来了”,及至出狱时,周伟是被人从劳教所抬出来的,等等。 触目惊心的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现象充分证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既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在今年的“两会”上颇为动情地说:“一定要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全力杜绝打击报复证人现象,不能让举报人流汗又流泪。”于是他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是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正如童海保所认为的,导致举报人“流汗”又“流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政策性规定又显得软弱无力,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另外,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也嫌狭小,仅限定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近亲属,加之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泄密事件不断发生,也没有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 当前,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就会令人心酸心寒。举报人应有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但使群众不敢举报不愿举报,而且也会造成群众对反腐败失去信心和决心。因此,目前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鼓励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特别是要保护好、维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一是接受举报的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防止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一身二位”,坚决杜绝出现举报信回到被举报者手中不正常现象。要明白对举报人进行有效保护,比奖励举报人更为迫切和重要。二是严惩打击报复行为,鼓励有社会良心、责任感的人坚定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引导举报人依法举报。尤其是举报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者的有关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有关机关能够迅速查处。 总之,要通过合法举报,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更能让举报人流汗又流泪。(作者:刘纯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