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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带酒水”入法应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30 新京报

  到底是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餐饮企业有禁带酒水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已经由市场适时地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其实比法律上的确认更加灵活、更加合理、更能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霸道做法,将被视为违法———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赵巨鹏近日透露,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市人大

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其中包括认定饭店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这一项。(6月14日《京华时报》)

  餐饮企业是否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而成了人们争论已久又争论不清的一个问题。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餐饮企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顾客的消费选择权,是一种应当废除的霸王条款;可站在餐饮企业的立场上看,若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势必会让一些顾客钻空子,过度伸张消费选择权,而使得餐饮企业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立法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就意味着顾客可以三五成群自带一箱啤酒,到某家饭店去要上一盘花生米,吆五喝六地喝上几个小时,而饭店老板既不能赶他们走,也不能一盘花生米卖几十元。此类情况,可能不多但绝非没有,在此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了,而作为餐饮业主的权益,却显然因为顾客自带酒水而受到了损害。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在于保护一方的权益却置另一方的权益于不顾,或者以牺牲一方的权益为代价去保护另一方的权益,而在于平衡各方权益,找到一个让利益相关方各得其所、让各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的平衡点。如何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需要立法上的大智慧。当我们还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还不能做到双方权益兼顾的情况下,针对自带酒水问题的立法需要慎之又慎,条件不成熟可以暂缓立法。贸然出台不甚合理、不太成熟的法律条文,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立法后遗症。

  应该认识到,立法固然是平衡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却不是惟一手段。餐饮业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同样可以调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自带酒水这个难题。由于充分市场化,消费者便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而拒绝光顾那些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除非他们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比如菜肴美味可口且价格合理、就餐环境较好且服务质量上乘等等。一些消费者选择这些餐饮企业,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带酒水的“权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那些饮食质量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餐饮企业,迫于竞争压力,用不着法律去管,他们也只能主动放弃禁带酒水这个“权利”。即是说,到底是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餐饮企业有禁带酒水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已经由市场适时地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其实比法律上的确认更加灵活、更加合理、更能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实际上,消费者“用脚投票”已经逼迫一些餐饮企业作出了让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这个难题正在一步步化解,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正通过“市场无形之手”逐步得以调整。在此情况下,立法认定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至少显得不是那么迫切和必要。

  □晏扬(上海第二军医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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