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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池墨:公布房价成本咋就这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01 东方网

  河西均价达6500元/m2的某楼盘,成本价最高在5500元/m2左右,开发商至少有1000元/m2左右的利润———这组数据来自南京市民邵角对外公布的民间房价成本核算。开发商看完该成本清单后,认为“纯粹炒作”,“对购房者帮助不大”。

  对于邵角公布的某楼盘成本,我也认为对购房者帮助不大,但是,对开发商的打击却应该很大。因为这么一来,房价成本就完全曝了光,开发商的利润一览无余,显然,开发

商是不愿意被购房者“裸窥”的。一位业内人士则认为邵角对外公布的民间房价成本不可能。该人士称,房屋所产生的成本实际上包括税收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前期工程、建安工程、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间接费用、期间费用等9部分。在对每一部分给出详细成本后,该业内人士测算出该楼盘成本高达7600元/m2,每平方米相差2000余元,到底谁的答案正确,恐怕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的。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虽然邵角对外公布的民间房价成本不代表“官方意见”,但依然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甚至质疑邵角对外公布房价成本的意图何在?可见,公布房价成本是存在相当大的压力的。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董藩不久前更是语出惊人,“公布房价成本是违反公司法的!要求公布房价成本的说法太可笑了”。我就不懂,公布房价成本怎么就违反公司法了,公布商品成本违反了公司法哪一条哪一款?据董教授说,公司法授予公司的是自主定价权,但是现在要干预它,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按照董教授的逻辑,不论开发商将房价成本定有多高,我们都无权过问,否则,就是违反了公司法。看来,购房者只有挨宰的份了,因为不论开发商将房价定多高,你都只有忍着,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只是不知道董教授除了知道公司法以外,还知道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若是对照其上述两条法律,开发商不但应该公布房价成本,而且还不能弄虚作假。可是,一到了董教授的眼里,公布房价成本咋就成了违法行为?

  当有人质疑董藩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说话,董藩说,“昨天见到了任志强(北京华远集团董事长,认为中国有“穷人区”“富人区”很正常),我说,你欠我的钱还没给我呢,他说我怎么欠你钱?我说媒体、老百姓都说你给了我多少多少钱,所以我是站在学术的立场上说话,不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说话”(《现代快报》5月13日)。董藩竟然拿这种幼稚的话来为自己作证,自说自话地推断自己“不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说话”的,我晕,真搞不懂,居然还有这样的教授,亏他还是个教授,亏他说得出来。我看董教授是把全国人民当弱智了,这种话除了三岁小孩会信,恐怕没有人再信了;这种话除了幼儿园的孩子说得出口,恐怕没有人再说得出口了。董教授的自说自话,我看倒像是幼儿园里的“童话”,让我不能不对所谓的教授、专家持怀疑态度,他们的话到底还有多少可信的成分?这样的学术是什么学术,还叫学术吗?

  邵角公布的成本清单一石激起千层浪,开发商称“计算有点问题”,“对购房者帮助不大”,那么,谁能给一个正确的计算方法?按照某业内人士的计算方法,我担心,开发商是不是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费用转嫁到了购房者的头上?如果就是这么一锅粥的话,那么,房地产成本永远是一笔糊涂帐,是不会扯得清的!


作者: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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