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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怕狗,法庭不执行?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07 正义网

  5年前,吴某的继父韩某的眼睛被吉林省公主岭市的刘某打伤,经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韩某医疗费等7000多元,判决生效后,韩某于2003年12月15日,向怀德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并交了一部分执行费,可时隔两年半,那笔赔偿款还是没着落。原因是什么?法庭庭长解释说:“被执行人的家里养了好几条狗,而我们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少,去执行连自身的安全都保证不了。”(《新文化报》6月16日)

  一边是老百姓面对“法律白条”的抱怨,另一边是法庭“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的诉苦。执行难有很多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相关法律不完备、社会信用缺失等等,但以“怕狗”为理由的执行难还是第一次听说,也颇具几分讽刺意义。

  众所周知,法庭拥有的执行权,是一种政治权力,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即法庭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庭判决行事,当事人因受到法律的威胁,虽然不愿但不得不去做。当事人是否执行法院判决取决于三个考虑因素:一是不执行的损失会不会比执行的损失更大?二是法庭有能力强制执行吗?三是法律对拒不执行的威胁是否可信?在这种强制性权力中,威胁的"可信性"是至关重要的。

  以吉林省公主岭市这一案件为例,要刘某赔偿7000元钱,当然心里不愿意,这个时候他发现强制执行的法庭居然怕他家的狗,暴露了执行能力不足的真相,他就更有恃无恐,更不会相信拒不执行的威胁了,于是导致7000元赔款两年不能执行的现实。实际上,执行一旦变成强制,就成了执行方与被执行方之间的博弈了,而且是个不合作博弈,执行方必须在寻找均衡点上面占据主动,作出策略选择,才能得到最大的支付。以此为思路,破解执行难可以采取以下路径:

  第一,让执行有标的物。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者财产转移、隐匿,而造成法律白条。因此,应该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申请执行时效半年到一年的规定,根据国外经验,应该把申请执行时效定为十至二十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对债务人形成长时间的威慑力,体现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和权威。

  第二,增强强制执行力。基于我国案多人少,主要暴力机关是公安、武警、部队的现实,我们有三种思路加强执行力,一是增加法庭编制,特别是司法警察的人数;二是借鉴日本执行官制度,要么聘请社会执行协助员,要么成立独立的执行队伍,把法庭从执行任务中解放出来;三是借鉴法国执行令制度,加强协助执行的权威性,在我国就是应该让公安机关插手强制执行。三种思路中,让公安机关协助法庭强制执行最具现实可行性。

  第三,落实法律威慑力。我国法律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者,规定情节轻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可惜的是,检察院对那些恶意老赖并没有提起多少公诉,即使拘留,也很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摄力。另一方面,法律对司法机关不强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责任却还是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执行的效率就是法治文明的程度,就是执政能力的体现。怕狗绝不是执行难的理由,怕狗不执行只会销蚀掉人民群众的信任,只会损耗执政合法性的能量。当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除了法制手段内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叶雷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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