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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煤矿坚决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08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谈金燕

  本报6月15日讯我省煤炭工业“实施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今日出台细则。从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此文件起,我省将“坚决关闭和淘汰8类煤矿”,并对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规范,同时规定“我省新办煤矿保有储量必须在6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必须达到6万吨/年以上”。

  我省将“坚决关闭和淘汰的8类煤矿”分别是: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相关证照或经审查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包括遗留问题矿井、核证矿井;到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预期内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对今年我省公告的594对停产整顿矿井,2006年11月30日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2007年12月31日前,核定生产能力达不到3万吨的;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整改治理的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矿井;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在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方面,文件规定:凡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井田划分不合理,走向长度小于500米,垂高小于100米;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非煤与瓦斯突出,且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煤矿,都必须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两个或多个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资源整合后,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或采矿权主体),设计(核定)能力必须在3万吨以上。

  我省还要严格控制技改、新建矿井规模和数量: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合理,煤炭储量在30万吨以上,但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又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应进行技术改造,以扩大矿井规模,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技术改造;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办煤矿保有储量必须在6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必须达到6万吨/年以上,但各市州矿井数量要控制在省下达的目标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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