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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9年不过户险些失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3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汪次安) 为了逃交购房税款,买家付小姐与卖家串通在合同中少写房价,并长期不办过户手续。9年后,卖主的儿子通过公证继承房产并办了产权证,付小姐遂上诉法庭追讨房产。但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瞒报房价逃税损害国家利益,判决该合同无效。付小姐不服上诉,一番周折后终讨回产权。

  为逃契税瞒报9万房价

  1995年12月31日,韶关人付小姐在江门市买了一套94平方米的二手房,与卖主黄某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为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家支付。当日,付小姐付清房款并拿到房产证。

  实际上,付小姐的购房款为17万元。为逃减税款,她和黄某商量,在合同中将成交额少写了9万元,同时黄某出具了一张由证人李某签字的收条,内容为“收到付小姐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付小姐一直住在此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偷逃国税一审判合同无效

  2004年,付小姐突然被告知,房子已经办了过户,产权证上的房主是黄某的儿子。原来,1997年11月黄某病故。2004年,黄某的长子黄某某经过公证获得了该房产的继承权,之后黄某某将此房过户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了要回房子,去年3月21日,付小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付小姐与黄某签订合同时,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判决该合同无效。付小姐不服判决而上诉。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有效

  日前,韶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显示,付小姐和黄某签订的《合同书》以及由黄某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买卖价款应确认为17万元。虽然欠缺过户登记行为,但付小姐已经付款,是房子的实际所有者。

  因此,法院认为黄某某通过公证否认原有生效合同继承该房屋,并将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无效,侵犯了付小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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