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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非法测速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3: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北京的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义至平谷的公路上时,被“电子眼”拍摄下超速记录。“当时我很纳闷,我觉得自己没有超速,是不是‘电子眼’的质量有问题?”当他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规要求,“电子眼”应该进行强制周期检定,而交管部门拿不出检定证明材料时,就把“电子眼”告上了法庭,没想到却败诉。(15日中国青年报)

  喻先生状告交警部门,胸有成竹:按照《计量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

细目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电子眼”毫无疑问应进行强制周期检定。而交警部门不但拿不出相关证明,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周期检定”。显然,“电子眼”没有依法强制检定,是不能“上路”的,其测量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处罚公民的依据。以不合法的路径使用“电子眼”,作为执法的依据,看似荒唐,实则暴露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

  然而,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电子眼尽管没有经过周期检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这就等于说:你虽然非法,但你不违法。这不是互相矛盾吗?法院断定交警部门不违法的重要理由,是周期检定程序尚未出台。这更显得荒唐了:难道法律已有很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还必须“画蛇添足”再弄若干个实施细则?

  有关专家也表示,法院判决不合适,不能以“没有具体强制检定规程”为由违反上位法。

  如今,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市区主干线等重要干道,各种雷达测速仪、探头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满天飞”。不可否认,“电子眼”是检测司机是否违章的重要法律依据,也为维护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的问题是,“电子眼”是合法测速还是非法“上路”?这是人们对这场官司格外关注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眼诉讼”是一场公益诉讼。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在这里给“电子眼”非法上路“漂白”了。“非法不违法”的闹剧仿佛印证一个“真理”:在人治思维里,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权力,而不是公民。孙化民(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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