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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的商业贿赂案只是冰山一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5:50 法制日报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已是不争的事实,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然而,目前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如是说。

  是什么原因造成案源不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该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如何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公安部打

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把查办大要案作为中心环节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公安机关要把查办大要案件作为中心环节,推动专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

  他说,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查处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力度最大、惩罚最严厉、威慑力最强的一项工作。公安机关作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在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按照管辖分工认真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争破获一批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和扰乱地方和行业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为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出贡献。

  瞄准犯罪“重灾区”出重拳

  “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这位负责人透露,治理的重点主要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金融、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

  他说,就全国范围而言,公安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重点也要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但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商业贿赂问题突出的领域和行业也会有所不同,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的重点。

  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年加大,无论从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他认为,“这个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目前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他分析说,造成查办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移送渠道不畅、执法部门在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同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有从业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举报、投诉较少的因素,加之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侦办工作难度大以及公安机关自身警力紧张、经费匮乏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五大措施解决案源不足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采取五大措施解决案源不足、渠道不畅的问题。

  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商业贿赂情况的调研工作,摸清商业贿赂的总体情况及其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

  二是对近年来信访举报反映的商业贿赂线索以及已办结案件或在侦案件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

  三是以各行业、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为契机,主动调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情况,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四是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信访举报系统,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进一步畅通案件举报渠道;

  五是加强情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打击的能力。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及时请示报告。”这位负责人说,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慎重稳妥。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他表示,案件侦办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案件侦办工作,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注意研究掌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存在的管理漏洞等,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上级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参考。同时,要结合办案实践,注意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为立法、司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依据。通过挂钩联系重点企业,采取上门送法、上门指导、上门析案以及对企业高管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公司、企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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