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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忽悠”应聘者要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5:50 法制日报

  本报长沙6月15日电 记者赵文明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中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提供招用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等

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的,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证、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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