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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结构界定须与时俱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5:50 法制日报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习惯于按传统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职业以及性别、党派来划分代表结构。

  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新群体、新行业不断涌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代表类型已与当今社会发展变

化不相适应,甚至相差极大。比如“工人”,眼下就有国有企业工人、个体民营企业工人和农民工等多种类型,有的地方在实际统计中往往将城镇个私企业主及行政主管人员都称作工人;再如宪法已明确个私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但现行的代表结构中就没有这一类型,致使个私民营企业主,有的以工人身份、有的以农民身份、有的以知识分子身份参选;又如农村,由于农民企业家、农村个私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越来越多,各地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往往将这些新行业、新群体的代表以农民身份推荐参选;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中,乡镇长、县长以农民身份参选也不同程度存在。结果造成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相当数量的一线的工人、农民的名额被挤占,真正工人、农民身份当选代表的越来越少。此外,干部以知识分子身份参选也带有共性,造成人大代表中干部比例越来越大。

  为此笔者建议,一要对原有的代表类型加以细化。对代表结构严格加以界定,谨防新行业、新群体代表人物挤占一线工人、农民类型代表现象在这次县乡代表选举工作中再度出现,确保人大代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工人、农民利益的代表和代言人,确保他们的话语权不受限制,民意表达途径通畅。二要对代表结构作适度调整。除对女性、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作出硬性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参选数作出严格限定外,其他类型的代表不应规定过死,应留给相应的弹性幅度,如工人代表占15%至18%,农民代表占20%至25%,以防比例限定过严,导致选出的代表缺少参政能力和代言能力,成为哑巴代表,举手代表。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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