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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受损害经营者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5:50 法制日报

  本报西宁6月15日电 记者韩萍 记者今天从青海省交通厅获悉,新修订的《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该条例严格了客运经营申请程序,并加入了客运过程中旅客受到损害,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保障旅客权益的条款。

  新条例对客运车辆的管理更加突出安全、公平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是

指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为保证客运经营的安全性,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条例在保证乘客利益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对违法行为明确了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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