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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厂家赔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6:00 法制日报

  本报讯斯坦 梁军 记者胡新桥 14岁女孩徐雪霞被爆裂的啤酒瓶碎片扎伤左眼,导致七级伤残。为此,徐及其家人将啤酒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湖北某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啤酒公司)赔偿徐雪霞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更换义眼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雪霞的父亲所购买的由啤酒公司生产的蓝力牌啤酒,啤酒瓶上

无“B”字及该瓶生产企业的标识、生产的年和季的标识。

  由于非“B”瓶、捆扎包装啤酒对人的生命健康存在危险性,根据国家技术监督总局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瓶装啤酒必须使用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身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之父购买由被告生产的啤酒,因被告使用对人身存在有危险性的非“B”瓶,属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对因该啤酒瓶爆炸造成原告左眼损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雪霞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啤酒公司辩称炸伤原告的啤酒瓶不可能是内爆造成的,法院认为尽管产品质量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其未对法定免责情形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其辩论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意见,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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