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百姓与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6:48 杭州日报

  前夫赖婚内借款 法院凭借条判还

  2001年冯某认识了肖某,不久两人登记结婚。2003年经法院调解,冯某和肖某离了婚。2006年,冯某向法院诉称,2002年7月肖某以偿还个人债务和调动工作需要,向冯某借了10万元,并出具借条,还为借条签了名加按了手指印。然而现在双方已经离婚,肖某始终没有还钱的意思。

  冯某向法院提供了10万元借条原件。肖某辩称,他当初向前妻冯某出具这张借条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其要求随意而写,且冯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冯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肖某对“借款”一说予以否认,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冯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双方签字的借条为证。因双方当时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因此原告冯某可以随时向肖某要求偿还借款,故冯某要求肖某归还借款,理由正当。6月7日,湖北省谷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应归还冯某10万元借款。据法制日报

  吃河豚鱼干致死 鱼贩、农贸市场、死者三方担责

  去年10月2日,鱼贩俞金富在南汇一农贸市场内,将河豚鱼干卖给女顾客李某。李的丈夫刘某食用后中毒身亡。死者亲属将鱼贩、农贸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2月,俞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元。法院认为,鱼贩俞金富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其行为直接导致刘死亡后果,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作为从事公共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由于疏于管理,发生了摊主销售禁售物品并酿成他人死亡的严重事件,亦具有一定过错。另外,死者妻子李某明知河豚鱼干有毒仍然购买,而“河豚鱼有毒”是一般成人应具备的常识,故亦有过错。

  6月8日,上海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由鱼贩俞金富担责50%,赔偿20.3万余元;由农贸市场担责20%,赔偿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死者方自负。据新民晚报

  (杭州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