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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要求建设项目“七”变化须书面报告环保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7:08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6月16日电(记者刘海)针对建设项目出现实际状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变化的情况,近日四川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建设项目一旦发生原则性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据介绍,需要书面报告环保部门的七种原则性变化包括:建设地点变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生污染环节者除外);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高于设计规模30%以上);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者除外);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5年以上。

  四川省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有关负责人称,对于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监测条件的,验收监测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监测。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定期申报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由环境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待达到条件后进行总体验收监测。

  对受市场因素制约,部分产品不再生产或改用清洁燃料的建设项目,可能长期无法达到验收条件,可按实际负荷和工程情况进行验收,并对排污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须书面承诺,一旦上述生产负荷和工况发生变化,将向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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