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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7:22 红网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我省各自治县、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我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古丈县、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凤凰县、花垣县、龙山县、桑植县、平江县、新化县、安化县、新田县、隆回县、沅陵县、桂东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邵阳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汝城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放弃申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4、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的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作出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实行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在上述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市(州)司法局应将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现场报名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司法局发布的考试公告应同时报送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备查。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各市(州)报名点统一采用摄像头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不再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照片。

  5、本人通信地址。

  各报名点应当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6、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须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六)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88号文件规定,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人民币200元。各市(州)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报名费,严禁另立名目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报名费应当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人员已经交纳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七)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今年报名人数不足300人的市(州)将不设考区,以市(州)为单位就近安排考生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司法局进行申请分数核查。

  五、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

  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我省居所地市(州)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我省报名的,须提交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并在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安排的考场参加考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返送、成绩公布与发放资格证书申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附件一)等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三、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

  湖南省司法厅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序号时间周期工作内容

  16月8日发布考试公告

  26月10日—6月25日15天网上预报名

  36月下旬2天组织市(州)电脑操作人员培训

  47月1日—7月20日20天现场报名及预报名现场确认,完成报名工作

  57月22日前2天上报报名人数

  67月31日前8天(1)各市(州)汇总报名信息,将本地报名数据用U盘上报省厅司考办;

  (2)各市(州)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按报名序号整理后报省厅司考办(考生、承办人签名、市州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78月上旬1天召开2006年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

  88月8日前8天各考区将考点、考场安排情况报省厅司考办

  98月20日12天各考区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报省厅司考办(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09月14日前举办考前培训班,分发试卷

  119月16、17日2天考试举行

  129月21日零时公布试题(中国普法网)

  139月24日零时公布参考答案(中国普法网)

  149月18日—9月26日9天试题及参考答案异议期

  159月17日—9月18日2天各考点返送试卷及考试情况表至省厅司考办

  1611月20日前后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1712月22日前下发核查后的成绩

  1812月1日—12月15日15天申请资格证书

  附件二

  报名地代码□□□□本报名人员是否放宽报名条件:是□否□报名序号□□□□□□□

  (以上由报名机关填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姓名性别男□女□

  相

  片

  (1寸)

  民族□□党派□□出生日期□□□□□□□□

  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身份证件号□□□□□□□□□□□□□□□□□□

  是否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是□否□本科毕业院校代码□□□□□□

  最高学历法律专科□本科□双学士□硕士□博士□

  专业法学□非法学□

  毕业院校代码□□□□□□毕业证编号

  行业法院□检察院□律师业□其它国家机关□

  公安□司法行政□公证业□其它法律服务业□其它行业□

  职业在校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公职人员□军人□教师□

  科技人员□企事业职员□务工人员□务农人员□其他□

  户籍所在地代码□□□□□□是否异地报名是□否□

  试卷文字选择汉文□维文□蒙文□藏文□哈萨克文□朝鲜文□

  工作单位邮编□□□□□□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本人承诺1.本人无《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形;

  2.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提供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签名:年月日

  报名机关承办人意见:

  签字:报名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备注:

  附件三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

  姓名中文性别男□女□

  相

  片

  (1寸)

  英文

  出生日期□□□□年□□月□□日

  港澳地区代码□□□□□□

  证件类别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是否为法学学士是□否□

  已取得的最

  高学历学位学历学位

  授予院校

  从业类别

  服务机构

  联络地址E-mail

  联系电话手提电话

  本人承诺1.本人保证无《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形;

  2.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提供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本人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考试规定。

  签名:年月日

  以下由报名机关填写

  报名机关承办人意见:

  签字:报名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稿源:红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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