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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 娄底2名市政协委员被立案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2:47 红网

  红网6月17日讯(潇湘晨报通讯员心弦镂薪)6月15日,省检察院发出《要情专报》,认可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办理的湖南省首例“五种情形”监督案件。

  5月18日,娄星区检察院接到多名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意见中称:该院查处的娄底市林业局贮木场场长胡扶摇等人涉嫌贪污案中,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娄底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市政协委员)、刘某(娄底某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

反映本案不属于娄星区检察院管辖,该院不应当立案查处。该院对此十分重视,检察长亲自把关,依法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中“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

  5月23日,该院召开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会,向7名监督员详尽汇报了该案案情。经查:2004年至2005年间,胡扶摇与周某、刘某共同策划,将价值510万元的贮木场土地仅以126万元按协议形式出让给周、刘两人。因协议出让违反国家法规,不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办理相关手续,胡等人便将该宗土地挂牌出让。由周某、刘某以510万元摘牌成交,但实际仍按原协议约定的价格,只交纳了127.5万元土地出让金和22.95万元契税。

  胡扶摇、周某、刘某召开贮木场部分职工“座谈会”,将娄底市政府领导批准返回给贮木场用于改制安置职工和交养老保险金的127.5万元土地出让金全额退给周、刘两人,周某、刘某“赞助”贮木场15万元。

  到会的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进行了仔细辨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独立评议,最后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娄星区检察院对该案的查处合法合规,有管辖权,应当立案。

  目前,胡扶摇被依法逮捕,周某、刘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加大力度查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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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情形”监督是指人民监督员(主要由社会各界知法人士组成)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稿源:红网 作者:心弦 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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