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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无罪” 检察院重点督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5: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王欢)“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检察院将重点督察。

  昨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沈阳市检察机关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新闻发布会。

  重点督察12种案件

  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本月出台了《沈阳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制度暂行规定》,在两级检察院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对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审理的案件、遵守纪律和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实施监督。

  其中,对案件执法督察规定了十二种重点督察案件:

  自侦部门初查拟作不立案的案件;自侦部门拟撤案的案件;拟作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拟改变审级管辖的案件;拟撤销逮捕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拟撤回抗诉的案件;抗诉后未获改判或提请抗诉上级院未予支持的案件;拟决定赔偿或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件;拟作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案件;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在案件督察过程中,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督察人员将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案件质量预警报告,并督促办案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发生大案领导要辞职

  《规定》中还明确指出,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着制式服装举止不端或衣容不整,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着检察服装,出入娱乐、洗浴、高消费场所和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不遵守办公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的;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不遵守会议、活动场所秩序、打瞌睡、乱讲话、坐姿不端或长时间离开现场的情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室内外卫生不洁、办公用品摆放无序的;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的;无照驾车和酒后驾车的。

  此外,在检务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督察人员将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依据责任制的规定,所在院有关领导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发生违法违纪、错案、涉检有理上访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开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和舆论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024-86547362。(感谢沈阳市检察院王玲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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