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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制度”剥夺职工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7:0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本报记者 汤碧琴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工应该受厂纪厂规的约束。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搞霸气十足的“土政策”来约束员工,显然是离谱了。

  “试用期”日工资只有15元?

  来甬打工的外地民工小李近日差点遭遇用人单位“霸王制度”的坑害。上月10日,他进本市一家电子公司当包装工。没想到,他只干了16天,单位就以其不适合该岗位为由,将其辞退了。临走时单位只结算给他340元工资,而且还包括一天加班工资,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小李感到自己很吃亏,就与厂方论理。而厂方则说,按照单位规定,试用期每天只能拿15元工资,我们每天发给你20元工资就算不错了。并且,还向他出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细心的小李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一抄录了下来,拿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投诉。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一看这些规定,认为是典型的“霸王制度”。如该公司规定:进单位试用期为7天,7天内按每日15元计算工资,7天内离厂工资不结算;进公司需缴纳100元培训费,如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或被单位劝退,不予退还。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于是向该公司提出交涉,说这几条规定严重违反了《劳动法》。首先是按国家规定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和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日工资不得低于32元,15元或20元一天的工资大大“缩水”;其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收员工时都不得收取押金,培训费属变相押金,而“不予退回”更是毫无道理。

  类似的“霸王制度”不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用人单位类似的“霸王制度”还有不少。市劳动仲裁部门去年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就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市区的一家灯具公司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了一个“单边倒”的违约条款:职工离开企业时要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而要是单位违约,却根本没有约束条款。这对于月收入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某农民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裁定农民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家私营纺织企业在《员工手册》上明确写了这样的管理条款:经本人申请,可请婚假3天,工资每天18.5元;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45天,工资每天18.5元。而且,享受这两假的前提必须是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这与国家规定的公民达到结婚年龄可享受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另外可增加12天,正常分娩产假期为90天,婚假、产假工资照常发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是大相径庭。

  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迫使职工签订的诸如“因职工原因造成工伤事故责任”的“生死合同”、“本人自愿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规合同,以及类似“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资隔月发放,自动离职扣除工资”等“土政策”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土政策”必须纠正。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我们鼓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规范合理地制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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