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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8:08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张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下发通知,规范今秋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

  改革地区学校不得收杂费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规定收取课本

费、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选择收取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等其它费用。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两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音像教材费调出“一费制”

  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各项收费中,适当调整了音像教材费,并将寒暑假作业本费调整到“一费制”以外,其余各项收费继续按去年规定执行。

  按规定,今年秋季我省音像教材费小学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录音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同时,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收取免收部分的费用。

  自愿性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新政策还进一步规范了“一费制”以外的自愿性收费。寄宿费和搭餐费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除寄宿费、借读费和校服费外,其它所有自愿性项目,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控制标准为:每生小学一至三年级不超过40元,四至六年级不超过50元,初中不超过80元,并逐步降低控制标准,直至完全按市场模式运作。学校应在控制标准内与学生及其家长协商确定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实收取。班费每生每期不超过4元,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寄宿学生生活用品一律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乱收费所得一律无条件清退

  通知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突破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各地各学校除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一次性选择收取规定的自愿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尚未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学校,“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与家长可以拒缴,还可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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