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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录像中新人突然“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8:4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曲可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电视机前,一对尚处在蜜月期的新婚夫妇偎依在一起,欣赏举行婚礼时的全程录像。就在画面进行到这对夫妇在婚礼中共同举杯的时刻,突然,随着音响中的一声怪响,画面中两位新人的脸突然严重扭曲。“变得就像鬼一样!”昨日下午,新娘周玲(化名)在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她和丈夫的“变鬼”经历。今年6月2日,新娘周玲

和新郎马强(化名)在南京喜结良缘,在近400人的祝福中,新郎新娘完成了结婚仪式。新娘周玲告诉记者,作为新人聘请的婚庆公司,南京宁祥婚庆公司全程策划并拍摄了婚礼的全过程。6月12日,婚庆公司将本次婚礼拍摄的母带交给了这对新人。当天晚上,两人就迫不及待地欣赏起婚礼当天的盛况,谁知却发生了本文开头描述的“见鬼”场面。

  退还所有婚庆服务费3000元,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这是周玲开出的赔偿条件。对此南京宁祥婚庆公司无法接受。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南京宁祥婚庆公司的总经理张宁。张宁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他已代表婚庆公司两次前往周玲家赔礼道歉。由于图像变形系后期处理时出现的工作失误,婚庆公司愿意退还拍摄婚庆录像的所有费用。此外,婚庆公司其他的服务项目均十分周到,因此新娘要求退还所有服务费的要求令婚庆公司无法接受。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明显过高。

  交涉无果后,新娘周玲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表示,婚礼录像作为见证一对新人举行婚礼的图像记录,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和人格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婚庆公司损坏录像带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至于应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做出判决。而周玲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其他所有的服务费则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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