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网络就是现实,违法应当受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08 南方新闻网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网络暴民”系列评论之四

  在本版前几天的讨论中,鄢烈山老师不赞成“网络暴民”的说法,李方先生更认为“直斥网络暴民相当于以暴易暴”。如果这是一个语言哲学问题,我完全同意,因为就其所

指而言,“暴民”这个词的歧视色彩显而易见,应当慎用甚至弃用。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网络暴民”在这场讨论中的实际所指。虽然大家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各有侧重,但是大抵都包含了以下两个内容:一、在了解或者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大量网民一哄而上,用严厉甚至粗鄙的言语谴责、辱骂当事人;二、超出言语之外,部分网民利用“黑客”技术公布当事人隐私材料,甚至通过胁迫、骚扰等手段干预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在“卖身救母”、“踩猫”、“铜须门”等几起事件中,这些情况都十分突出:唾沫横飞之外,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学校)、家庭电话、家庭开支、日记、聊天记录,还有父母亲朋的隐私均被公之于众;当事人家庭和单位遭到骚扰甚至威胁;甚至有网民出面调查,胁迫当事人公开银行存折,在当事人母亲病危时由他决定是否动用捐款治病。

  如果这些事件发生在网络之下的现实生活,情况并不会变得如此复杂。即便是假以“道德”、“正义”之名,现在人们也通常不会对一名小偷进行无休止的群殴,而会将他扭送到派出所;更不会对身边的一名通奸者大动干戈,必欲除之而后快;看到报纸上说又发现一个骗子,甚至都懒得瞄一眼内容;就算在路边看见一个虐待动物的人,或许会上前制止,但还不至于一定要闹到人家被单位开除。

  这也许跟网络作为工具的便利和法不责众的心理有关,但是还不仅仅如此。有时在现实中群殴小偷也是很方便的,但是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自己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身边的通奸者也常常激起众怒,却没人去抄他的家,因为大家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是在网络上,很多人就忘了还有法律这回事,当事人也几乎想不起来,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人们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那是另外一个世界,一个“自由”的世界。

  从互联网诞生之日开始,商家为了商业利益,就拼命鼓吹:上网吧,这是一个美丽新世界。从媒体工具的隐喻意义上讲,他们说的是对的。尤其是在中国,由于传统媒体的功能缺失,人们对互联网的传播功能投以巨大的激情。据调查,在获取信息、追求真相、发表言论的功能方面,中国网民对互联网的使用率远高于其他国家。如果说在别的一些国家,互联网增强了言论自由的工具,在这里则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它和现实世界的强烈反差(或是被误以为如此),使人们在饕餮于“自由”的同时,也忘了现实中人们为了平衡自由与公正的关系而实践出来的法律规范。

  这种新鲜刺激造成的瞬间失忆,在西方世界也曾有过。但是,一是本身不如我们严重,二是现实法律体系更健全,所以那里恢复得快一些。典型的例子是网络音乐下载,当美国的法官将两名非法下载者送进大牢以后,网络的版权意识很快就和现实接轨了。

  冷静地看,无论网络如何革命,它其实也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它是现实世界的补充和延伸而不是从零开始的创造。它对于信息资源、表达自由的拓宽,我们应该珍惜;而它所产生的问题,现实法律同样适用。

  说得再清楚一点,互联网作为现实的一部分,无论网民还是政府部门,都不应该另眼相待。网民不应该视之为世外桃源,不可以无法无天;政府部门则不能因为出现“网络暴力”而专门立法,专项治理,更不应草率地施以行政手段,而忘了现行法律的执行;道德家则不必大呼小叫,把互联网当作一个陌生的妖怪。

  我鼓励这几起事件的当事人,对部分网民的言行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匿名网友,可以在要求删除网页未果之后起诉网络公司。法官在判决言论侵权的时候,则应遵从发言者和媒体故意诽谤方能获罪的原则,既可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又可惩罚一些利用新媒体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电话骚扰、上门胁迫调查等行为是否侵权,也有现成的法律可循。至于那些公然招摇于市的“黑客”行动,按照《刑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应该属于公诉范畴,警方不应该袖手旁观。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