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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生奖”要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12 南方新闻网

  年度“计生奖”要征税

  员工退休时获得的一次性计生奖励等两类所得除外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程建兰通讯员刘小倩张莹)每年上半年,很多单位都会发放上一年度的“计划生育奖励金”。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职工取得的上一年度计

划生育奖励金应并入取得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方式是: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划生育奖励金-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某公司在职员工潘小姐1月份的工资为2400元,当月取得单位一次性发放的上年计划生育奖励金1200元。潘小姐应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672元,则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计划生育奖励金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1200-1600-672)×10%-25=107.8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个人二类所得不征收个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单位在其退休时可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以下二类所得不征收个税:

  一、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二、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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