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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高等法院拒赔中国劳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15 南方新闻网

  东京高等法院拒赔中国劳工

  法院承认,日本公司应为“不当行为”负责,但因“诉讼时效已过”维持原判

  从1944年4月到1945年1月,中国华北地区大批百姓被侵华日军绑架到日本充当劳工,其间受尽虐待。据日本外务省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报告,在日本战败前,被强掠到日本13

5个矿山、港口的中国劳工有38935人,其中6830人死亡。

  昨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做出判决,驳回42名中国劳工对日本政府及10家日本公司提出的赔偿诉求,维持地方法院原判。

  1997年9月,当年被掠到日本的42名中国劳工得到日本友人支持,依据国际条约和当时中国的民法,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日本政府和间组建筑、古河机械、三菱物资、铁建、西松建设、宇部兴产、同和矿业、日铁矿业、飞岛建设、日本能源10家公司,要求被告承认历史事实、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超过8.4亿日元(约合725万美元)。

  2003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理由是原告未在事发后20年内提起诉讼,导致“赔偿请求权已失效”。于是,这些中国劳工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

  但是东京高等法院法官昨日维持地方法院原判,理由仍是“诉讼时效已过”,尽管他承认:被告日本公司“有系统地在战争期间强迫使用劳工”,而且经常将他们置于危险劳作条件下,被告公司应该对这种“不当行为”负责。

  法院为同为被告的日本政府开脱,说当时的日本政府在中国“强征劳工”是应国内工业的需求,而真正强迫中国劳工劳动的是那些公司。

  迄今日本法院至少审理了14起与强掠中国劳工有关的案子:花冈劳工诉讼、刘连仁劳工诉讼、东京劳工诉讼、长野劳工诉讼、广岛劳工诉讼、京都劳工诉讼、新泻劳工诉讼(前后两批)、北海道劳工诉讼、福冈劳工诉讼(前后两批)、群马劳工诉讼、长崎劳工诉讼和宫崎劳工诉讼。

  在这当中,花冈劳工诉讼于2000年以和解方式解决,广岛劳工诉讼在二审中胜诉。其余案件要么一审败诉,要么仍处于冗长的上诉阶段。

  新华

  原告反应

  非常失望继续上诉

  “我们对今天的判决非常失望。”原告律师团在昨日的联合声明中说,“它让日本人和中国人都对日本法制失去信任。”

  原告中国劳工及其遗属表示,他们不会放弃。判决一公布,原告律师团马上宣布,将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日本司法制度,战争赔偿诉讼可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审理。

  娄庆海是原告之一,现已年近八旬,他在法庭外对媒体记者说:“今天的判决极为不公,我坚决反对。”

  1944年,娄庆海被日军绑架到日本,送到飞岛建设公司一个工地。那时候,他每天凌晨5时起床工作,搬运沉重的石块,直到深夜。除了繁重的体力劳动,他还经常受到日方虐待。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娄庆海好不容易返回故乡,却发现他的父亲已被日本侵略军杀死。

  现在,在此案原告(42名中国劳工)中,已有近一半人过世,但他们依然没有得到期望的判决。

  新华

  图:

  昨日,原告代表娄庆海(中)与中国被掳劳工联谊会常务会长刘焕新(右一,已故中国劳工刘连仁之子)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外一同举起抗议标语。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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