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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故意转让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31 南京晨报

  晨报讯由于欠债人故意转让其负债财产,导致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受到了无理阻挠。近日,栖霞区法院在受理银行财产保全案时解决了此案的尴尬。

  欠债人周某2年前与南京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周某用借款购买了一台工程机械,此后,周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2006年6月,银行向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按约还款,并申请对涉案的工程机械进行财产保全。栖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

对周某的涉案工程机械进行扣押。不料,在扣押过程中,施工现场工人对法院正常执行公务进行了阻挠,拒绝法院将涉案的工程机械拖离现场。

  现场工人称,周某已将该工程全部项目及机械转让给另一个人薛某,在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工程机械不能拖离现场。法院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该工程机械的产权转让状况,告知现场的工人若该工程机械确已转让,产权人可以对法院的诉讼保全提出书面异议,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人员给现场的工人留下了通讯方式。现场的工人对法院的保全工作予以了理解,不再阻挠法院将涉案机械拖离现场。

  保全工作结束后,栖霞区法院将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对涉案机械的产权予以明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者:松泉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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