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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离开“神坛”进入司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1:26 信息时报

  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市民法律素质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民法律素质状况的形态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枣核型。据《京华时报》报道,尽管宪法在市民心中的地位十分稳固,但他们对宪法的普遍认识是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离自己的生活很远。有关部门称,市民的这种认识存在误区。

  这一判断似乎没有错。既然公民对宪法认识有误区,那么政府和社会就有义务消除

误区。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形成误区的根本原因和社会背景,以便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现代国家都强调法治和民主宪政。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没有宪法明确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从谈起,没有宪法统率各个法律部门,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位公民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宪政秩序之下。

  既然如此,市民何以认为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呢?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市民的这种认识误区源于我国宪法的特殊实施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我国宪法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实现的,而无法通过宪法的司法化来直接保障公民权利,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我国宪法之所以高居“神坛”,是因为宪法不能直接成为公民手里的现实法律武器,他们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是一个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民感觉离宪法离生活很远就不难理解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与之对应的是可操作性差,因此宪法的实施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通过制定内容更加明确具体、规范性更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实现。这是必然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如此。但有一种现象不可否认,那就是法律法规对宪法内容的具体化总会或多或少地出现空白和漏洞,甚或出自不同部门的法规抵触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从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现实威胁或实际侵害。这时,唯一能够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避免权利受到侵害的途径就是拿起宪法武器作为自己的权利挡箭牌。然而,在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更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不仅公民无法直接援引宪法内容保障自身权利,寻求法律救济,就是对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的申请审查也多是“泥牛入海”,无形中进一步拉大了宪法与公民之间的现实和心理距离。

  可见,要消除市民对宪法的认识误区,仅靠一般性的理论解读和说教式的法律宣传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宪法发挥看得见、摸得着的作用。比如,建立人们呼吁已久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专门机构或人民法院审查公民的违宪申请来使宪法司法化,让宪法走下“神坛”,真正走入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中。(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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