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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导游,商家被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3:23 海峡网-厦门晚报

  鼓浪屿查处首例导游带客购物商业贿赂案

  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 通讯员 郭跃明)近日,鼓浪屿工商部门对一起导游购物贿赂案做出最终处罚决定,违法商家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罚款3万元。据悉,这是工商部门在鼓浪屿查处的首例导游收取购物款回扣行为的商业贿赂案。

  据介绍,今年“五一”前,鼓浪屿工商所和旅游质检所对岛上的商家进行了联合检查。在检查泉州路上一家干果店时,一些特殊账本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些账本中,有3本是记录导游回扣的。账本上密密麻麻记着二三十个导游的名字、代号以及带客在店中购物的金额和回扣金额。

  导游按有无导游证分为“国导”、“野导”分别造册。野导都没有名字,有的会标明“野男”或“野女”。“野导”带客在店内消费490元,收回扣171元。根据记录本上的数字,导游带客消费能拿到游客购物金额中的10%到30%作为回扣。

  工商人员介绍,游客被导游带到这种店消费,将不明不白多花10%—30%的钱,或购买一些不合格的三无产品。

  记者了解到,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商家暗中给导游账外回扣的,将被处以1万—20万元的罚款。依据该条款,工商部门做出了最终处罚决定:从2005年3月到今年4月,商家非法经营额11万元多,违法所得5700多元。工商部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商家3万元罚款。

  新闻链接

  

  全国六年查办商业贿赂案3093起

  公安部官员称:这些查办案件仅是冰山一角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在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

  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表示,“这个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情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商业贿赂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针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问题,郑少东指出,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移送渠道不畅;执法部门在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同,都是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而且,这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侦办工作难度也比较大。

  据悉,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

  七件商业贿赂案在我市立案(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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